|
一、管理机构
1、教育技术部的所有设施、设备、器材都是学校的财产,用于教学和科研。
2、教育技术部的所有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统一在部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进行。部主任根据教学的需要和临时突击任务,统筹安排和有权临时调拨使用。室主任及各室同志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把所有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好、使用好。
3、部建立两级管理制度。部主任委托部办公室建立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帐册和黄卡。
4、部、室指定一位同志为设备、器材专管员,负责本部、本室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器材帐册、黄卡、白卡的管理。
5、教育技术部的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部的所有设施、设备、器材申购时的技术咨询和技术论证,申购贵重设备、器材的技术验收。每年组织一次设备使用技术交流会,分析申购设备、器材及建设项目的使用率和技术状况,统计年度设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提出下年度设备申请计划。
6、部的重大设施项目及贵重设备、器材在购置时要尽量考虑一机多用。在项目结束后,必须由校审计部门先审计后付款。
7、各室新建设施、设备、器材等项目结束后,必须及时把技术资料交部办公室,由部统一建立档案库。
二、管理制度与实施办法
8、部、室都要有相应的帐册和卡,两本帐册应该真实地、全面地反应我部的设施、设备、器材情况。
9、向校领购、报帐、填卡等工作,统一由部专管员负责,各室不得私自领购设备、器材和向财务部门报帐,特殊情况的要经部主任批准,指定和委派办理。
10、部专管员向国资办领取的设备、器材及黄卡,要及时登入部设备、器材账册,并建立黄卡档案。根据黄卡复写白卡,贴上本部标签移交各室使用,做到一物一卡一号。
11、室专管员向部专管员领取的设备、器材和白卡,也要及时登入室内帐册,并建立室白卡档案。设备、器材的使用人,在白卡上签名,办理移交手续。
12、室专管员必须对本室所管理的设备、器材的放置地点、数量、技术性能等做到心中有数。
13、部、室专管员必须严格执行设备、器材管理细则,经常清点,及时保养,主动报修,认真做好使用设备、器材的技术记录。
14、 部、室专管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部办公室和室主任应及时调换专管员,原专管员在离开岗位前应全部移交所有设备、器材的帐册、技术档案和卡片,并核对帐、卡、物是否相符。
15、各室每学年对室所属设施、设备、器材进行一次查对、清点和填写各类设备、器材统计表,并呈报下年度增添设施、设备、器材申请表。
16、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被窃或丢失设备、器材时要及时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协助调查。如无法追回时应及时向学校申请报失,若因人为因素造成责任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人。
17、教学设施、设备、器材属于国家财产,任何个人不得占用或挪作他用,更不能化公为私。
三、设备、器材的保养和维修
18、教育技术部的每位教职工,对在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都有责任保管好、保养好、使用好,做到:放置合理,无积灰,附件或配件妥善保管,易污部件要及时清洁,以保持设施、设备、器材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19、机修人员必须熟悉业务,有高超的检修技能,不断提高设备、器材的自修率。
20、负责跨部门维修的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维修技能,努力提高维修质量。部门的送修教学设备由部办公室开具任务单,维修人员要做好维修记录,严格依照取机凭证发放维修设备,不得发生换机现象。
21、送校外修理的设备,必须提前向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送修单到国资办备案,以备后期报销之用。取回的设备应保存送修技术资料或凭证,并记入技术档案。
四、设备、器材的借用或租用
22、部内各室之间临时借用设备、器材,由双方室主任自行联系,并出具借条交予对方,用后及时归还并收回借条。
23、校内临时借用设备、器材,须经部领导批准,部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归还时要验收设备、器材,如有遗失或人为损坏应及时向对方提出赔偿,同时向部领导汇报。
24、校外租用设备、器材,必须经部领导批准,部办公室开具租约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设备所在室,一份部办留存,另一份交租方。在归还设备、器材时按租约收取租金,由校财务处开具发票。在归还时应验收设备与器材,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对方提出赔偿,同时向部领导汇报。
25、部领导有权对擅自出租设备、器材的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没收其收入,对在出租设备中的违纪者,应给予处罚。
五、冗余及堪用设备、器材的管理
26、各室的冗余及堪用的设备、器材,统一上缴部里,由部设立仓库进行管理。
27、部主任有权对冗余及堪用设备、器材进行调拨使用。
28、部专管员参与设备、器材的调拨工作,负责办理调拨手续,要及时转帐和转卡。
29、部专管员要管理好冗余和堪用的设备与器材,保持库房的整齐与清洁。
六、设备、器材的报废
30、 对无法修复或过于陈旧过时的设备、器材,由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鉴定,申请报废。
31、通过技术鉴定,确实无使用价值的设备、器材应申请报废,首先由室主任填写报废申请表,一式两份,经部主任审批和部办公室校对核实后,将报废申请表交国资办。国资办同意报废后,根据要求对报废设备、器材进行处理。
32、对未批准报废的设备、器材,不得擅自拆卸或挪用附件。
七、低值、易耗器材的管理
33、对低值、易耗器材的管理,根据校国资办的要求进行。
34、一般低值、易耗器材的报领、购买和发放由部办公室负责,部办公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帐册。特殊原因由室自购的器材,也要先到部办公室办理登记和报帐,再领取使用。
35、各室应健全低值、易耗器材的管理帐册,严格履行各种登记手续。
36、各室应对低值、易耗器材建立定期的查验和注销制度,做到帐、物相符,领用手续齐全。
说明:
1、 本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2、 本条例于2000年6月作第一次修改。
3、 本条例于2001年6月作第二次修改。
4、 本条例于2003年5月作第三次修改,并经教育技术部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