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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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杜绝事故,确保万无一失,根据校保卫处关于教育技术部摄影室暗房发生火警的情况通报及提出的整改要求,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是对教育技术部三级安全责任书中对部属各室安全规定的补充,列入对各室和个人安全责任的考核范围。
1、各种电器设备(含取暖设备)必须在保持良好的安全状态下才能使用,电源插座应保持紧密配合,严禁使用带安全隐患和故障的设备。
2、各室的电器设备(含取暖设备)处于开机状态时必须有工作人员在场。当工作人员因故临时离开现场前,应关闭电源(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特批同意后方可除外)。在取暖器周围30公分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3、教育技术部所辖虹口校区1号楼9、10、11楼及松江校区图文信息中心北楼2、3、4、6、7楼开放时,最后一位离开者应负责关闭该楼的总控制电源开关。
4、位于1号楼9、10楼的管理室值班人员上班时必须打开西侧安全门的锁,保证有紧急事件发生时学生疏散通道畅通,下班时应及时上锁。
5、吸烟者只能在指定位置吸烟,室内严禁吸烟。
6、部设立安全巡视员一名,每天到部所属各室巡查一次,安全巡视员对巡查工作应细致、全面,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部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各室应积极配合安全巡视员开展工作。

说明:

1、本规定自1999年12月30日起开始执行。
2、本规定于2003年5月30日作第一次修改,并经教育技术部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